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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24-04-22 浏览:807
文号:川建审函〔 2024〕87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换领办法

(一)符合换领范围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对照《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自主申请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资质证书换领须按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4类分别一次性申请,同类多项资质未一次性申请换领的,视为企业主动放弃,所放弃资质作废。

(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审核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中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换领审核工作。

(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资质证书换领核准工作。核准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相关事项

(一)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企业未主动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换领资质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企业应在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在1年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逾期自动作废。

(三)换领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分立、合并时资质继承,不适用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文件中总承包资质涵盖专业承包资质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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